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663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龙象视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石龙仔路****沐兰工业园**1210。
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梁敏,职务不详。
申请人深圳市龙象视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85895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我院作出(2021)川0191执保1663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深圳市龙象视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龙象视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奔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成都高新区支行账户内存款28589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