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011财保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土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双安东巷1号4-3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向东,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届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土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川1011财保78号民事裁定,对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663,380元的财产。四川土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土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解除保全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663,38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土木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