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301民初3号
原告:祝银高,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九龙县。
被告:四川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定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994076869。
法定代表人:***。
原告祝银高与被告四川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银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2.00元,减半收取计621.00元(原告已预交)应由原告祝银高负担。
审判员易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