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万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万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23执1233号之一

被执行人:延边万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闫路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延边万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延边万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内存款

人民币4719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徐云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章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

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

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

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

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徐云峰联系电话: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