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万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阳县永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延边万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执61号
申请执行人:青阳县永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十里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680935221。
法定代表人:蒋昌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边万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大成村1002、2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0092654027G。
法定代表人:闫路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阳县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菜园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MUB4A1D。
法定代表人:冯双鱼,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阳县永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阳县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青阳县永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阳县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解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1723执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方胜强
审判员  纪智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查京云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