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财保16号
申请人:黔东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北京东路17号大地星园A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3088859922。
法定代表人:邹远宏,经理。
被申请人:黔东南州凯威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中昊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795285264A。
法定代表人:姜上桥,经理
申请人黔东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黔东南州凯威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0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黔东南州凯威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开户行: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号为:25×××0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分理处,账号为:24×××88;开户行:贵州麻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午支行,账号为,820000000004096687),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艳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