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6398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锦屏县。
被告:***,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告:贵州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吴正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啊华,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代军,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东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北京东路**大地星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3088859922。
法定代表人:邹远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文金平,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黔东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已预交3554元,予以退还3529元。
审判员 姚梅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