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黔东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601民初保1070号
原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黔东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黔东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黔东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953598.4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于2953598.4元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121041819003*******9的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黔东南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953598.4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于2953598.4元的其他财产。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