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02民初10574号
原告:贵州星空特种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大学西校区崇义楼203号房。
法定代表人:郭柏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燚昌,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塞纳舞仕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E7栋5楼2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水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水秀,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贵州星空特种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公司)诉被告贵阳塞纳舞仕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纳舞仕公司)、王水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燚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塞纳舞仕公司、王水秀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贵阳塞纳舞仕公司、王水秀立即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70000元及违约金46580元(以170000元为基数,按日息0.5‰,从2019年10月15日暂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共计548天,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塞纳舞仕公司签订《贵阳塞纳舞仕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游泳池加固设计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加固设计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塞纳舞仕公司位于贵阳市南明区的游泳池加固工程。合同工期为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5月25日,合同包干总价为32万元。付款约定为:合同签订后先行支付1万元审图费,待图纸审结,进场施工之前支付到总工程款的50%,金额为150000元,待工程完工合格后,三天内,支付其余50%工程款,金额为160000元。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付款,应按迟延付款金额每日0.5‰支付滞纳金。之后因工程量增加,双方协商一致又于2019年7月20日签订《承包协议(加固工程补充协议)》一份,由原告对游泳池加固施工工程量增加部分进行施工,价款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50000元,并补充对验收条件约定为:经第三方检测部门出具检测报告后验收为合格工程。工程早已施工完毕,并经由被告塞纳舞仕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于2019年10月14日出具的检测结论为合格。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塞纳舞仕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水秀陆续付款,尚欠工程尾款17万元未付。2020年11月1日,被告塞纳舞仕公司出具《关于花果园E7栋五楼游泳池的情况说明》,明确尚欠原告工程尾款17万元未付,并承诺在2021年3月31日前将尾款付清,否则逾期按每天拖欠工程款的1%的违约金。同日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本人王水秀欠原告工程款17万元,承诺在2021年3月31日前还清,逾期按每天拖欠工程款的0.5%作为利息,”欠款人处由被告王水秀签名。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及时付清工程款均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塞纳舞仕公司、王水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星空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息打印件、被告王水秀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适格;2、加固设计施工合同及承包协议(加固工程补充协议)各1份,拟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工程合同总价款为37万元;3、情况说明、欠条、检验报告各1份,拟证明原告已经将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检验合格,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17万元。同时2020年11月1日,被告王水秀出具欠条给原告,同意由被告王水秀与被告塞纳舞仕公司一同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且违约金按每日0.5%计算。
被告塞纳舞仕公司、王水秀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8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塞纳舞仕公司(发包人)签订《加固设计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发包人将位于贵阳市南明区的威尔康健身中心游泳池加固工程中游泳池加固设计、施工工程采用总价包干(设计、审图、材料、搬运、拆出、施工)方式发包给原告,总价包干为32万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先行支付1万元审图费,待图纸审结,进场施工之前支付到总工程款的50%,金额为15万元,待工程完工合格后,三天内,支付其余50%工程款,金额为16万元。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付款,应按迟延付款金额每日0.5‰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2019年7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承包协议(加固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因工程量增加,在原合同价款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工程验收及移交约定按双方认可的施工图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施工,并经第三方检测部门出具检测报告后验收为合格工程”。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对所承接工程进行了施工。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JGA002191000005号检测报告,对原告施工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结论为:“基本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2020年11月1日,被告王水秀在欠款人处签名捺印并加盖被告公章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王水秀,身份证号5201021974××××××××,今欠贵州星空特种工程加固有限公司工程款¥170000元(大写壹拾柒万元整),因资金困难,现承诺在2021年3月31日前还清欠款,如到期未还清,逾期按照每天拖欠工程款的0.5%作为利息,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因二被告未按期支付所欠工程款,2021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提出如前诉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固设计施工合同》及《承包协议(加固工程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对所承接的工程进行了施工并经第三方检测合格。但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催促后,2020年11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所欠原告工程款17万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付清。承诺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亦未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7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二被告按日0.5‰标准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案涉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合格后三天内支付其余50%工程款,工程验收经第三方检测部门出具检测报告后验收为合格工程”及“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付款,应按迟延付款金额每日0.5‰支付滞纳金”,故原告诉请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之日起三日后即2019年10月19日起计算。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放弃其应有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阳塞纳舞仕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王水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星空特种工程加固有限公司工程款170000元及违约金(以17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标准,自2019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8元、减半收取2274元,由被告贵阳塞纳舞仕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王水秀负担(该款原告贵州星空特种工程加固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贵阳塞纳舞仕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王水秀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贵州星空特种工程加固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双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