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星空特种工程加固有限公司

贵州星空特种工程加固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445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星空特种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大学西校区崇义楼**。
法定代表人:郭柏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官仓镇太平街**。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黔0111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内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星空特种工程加固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贵C8D8**宝马牌汽车壹辆,因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又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证券、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以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以及可要求本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可要求通过悬赏方式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下落、可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等相关权利,申请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对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111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如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审判员  胡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