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星空特种工程加固有限公司

贵州星空特种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11民初3927号
原告:贵州星空特种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特种工程公司),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大学西校区崇义楼203号房。
法定代表人:郭柏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燚昌,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星空特种工程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空特种工程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空特种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起,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用钱,便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通过微信转款10000元给被告,之后又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10000元,于2018年4月10日再次通过银行转款80000元。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通过电话向其核实到庭情况时,其陈述借款属实,因经济困难没有偿还,之前答应待工程款结算之后支付原告,受疫情影响,一直未得到款。被告已经积极在筹款,只要得到款项后,会立即支付原告,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需要资金支付工程款,便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8年3月通过其财务微信向被告出借10000元,之后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出借10000元,于2018年4月10日通过原告法定代表人郭柏威银行账户向被告出借80000元。2018年4月10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财务人员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贵州星空特种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预支水库(盘州市)工程项目资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整)。借款人***。身份证号:522122197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桐梓县新大街支行,账号:62×××74,姓名:***”。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便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因系通过微信出具的借条,故原告不能提交借条原件。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借条、微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收集在卷,并业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偿还。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及支付记录、借条相互印证,事实清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请求请求,予以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的请求,未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星空特种工程加固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犹伟
书记员胡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