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星空特种工程加固有限公司

浙江中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星空特种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1145号
原告:浙江中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路***号鸿运大厦16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4403758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贵州星空特种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大学西校区崇义楼***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30875077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中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星空特种工程加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同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中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马金晶
书记员姚孟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