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睿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睿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1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睿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雷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睿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相关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睿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四川睿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付款义务,本案已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能否实现财产权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调查,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惠淋
审判员  孙 政
审判员  胡 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怡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