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睿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睿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26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6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睿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雷静,该公司董事长。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8民终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睿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1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睿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8579.00元(工程款710000.00元、利息72204.00元、财产保全费4705.00元、案件受理费12170.00元、执行费9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何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