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睿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利州区万鑫门窗经营部、四川睿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2677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万鑫门窗经营部,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经营者:徐桂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睿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雷静,该公司董事长。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8民终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睿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1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睿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4714.00元(工程款1318800.00元、利息138657.00元、保全费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669.00元、执行费15588.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