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众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众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执24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伟业财智广场一幢24层83号。
法定代表人:武智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众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8号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干芳,董事长。
关于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众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2018)郑仲裁字第05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9508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仲裁费3028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9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场调查,公司已不在原注册地办公。
三、2019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19年12月18日,对申请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以及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