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众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335号
原告:河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山头店乡乔柿园。
法定代表人:郎吉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银行、陈春磊(实习),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襄城县。
被告:王干芳,男,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省众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8号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干芳。
被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龙,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进付,男,汉族,1955年8月10日出生,住襄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干芳、河南省众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盛进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花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郭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