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581民初311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某,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高平市。
被申请人:高平市东城街街道办事处店上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崔某。
原告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平市东城街街道办事处店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晋0581民初31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高平市东城街街道办事处店上村村民委员会在高平市××道办事处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账号为×××账户的存款冻结至9416324.74元,期限为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原告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平市东城街街道办事处店上村村民委员会在高平市××道办事处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账号为×××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建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