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融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丁家华观建筑材料经营部与四川融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382号
原告:璧山区***观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石垭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XELWC1Q。
经营者:刘开福,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1栋204单21层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84610F。
法定代表人:李应。
原告璧山区***观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璧山区***观建筑材料经营部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观建筑材料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观建筑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4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用1130.2元,由原告原告璧山区***观建筑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刘秋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