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325民初1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1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应。
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明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