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2725号
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凤凰大道666号5栋9层903号。
法定代表人:黄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钟晓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静,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辉杰,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5元,由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尤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