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2675号
原告:成都创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99号4栋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川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创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创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创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