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7民初324号
原告: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昱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