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辖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经营场所康定市。
经营者:杨大金,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民初8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认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