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承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某某四川承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880号之二
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经营场所康定市姑咱镇姑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01MA620KMY2C。
经营者:杨大金,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2号2栋2层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47032B。
法定代表人:刘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洪,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男,生于1977年3月8日,藏族,住四川省甘孜县。
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9.79元,由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罗诗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