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承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旭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6842号
原告:重庆旭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6号3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60NG8E2A。
法定代表人:孙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平,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2号2栋2层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47032B。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旭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旭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TimesNewRoman';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TimesNewRoman';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旭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谢建平
书 记 员  熊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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