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承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某与四川承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州区关面乡泉秀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4民初5013号之一 原告:周某,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四川承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2号2栋2层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4703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关面乡泉秀村村民委员会,住重庆市开州区关面乡泉秀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54355705739L。 负责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张某,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原告周某与被告蒋某、四川承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州区关面乡泉秀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周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计1,26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