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执31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河南嘉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1号院2号楼4楼42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嘉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5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租金1440000元、违约金500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8181元,申请执行费174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5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樊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