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17252号
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章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国强,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界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严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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