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终38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君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2号10号楼14层77号。
法定代表人:熊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婷,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卿,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南君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君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胡婷婷,被上诉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中的《空调工程安装承包合同》系发包方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包方河南君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一审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为王明启依据不足。一审判决以实际施工人是王明启且发包方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工程款支付王明启为由,驳回承包方河南君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通知王明启参加诉讼,以查明事实,明确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君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春峰
审判员 范振洋
审判员 李丹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