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钟山县麻纺织厂、广西贺州市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1122民初405号
原告***,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永,广西钟山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山县麻纺织厂,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河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山县钟山镇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广西贺州市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江北中路贺江花园七号楼一楼101号法定代表人:*家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西贺州市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
原告***与被告钟山县麻纺织厂、广西贺州市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窦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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