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民终1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贺州市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江北中路贺江花园七号楼一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万升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区西湾(**)工业区规划平工北路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贺州市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万升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区人民法院(2019)桂1103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贺州市**区人民法院(2019)桂1103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贺州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2
上诉人广西贺州市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成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