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083民初638号之一
原告:苏航,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春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万全镇黄丝路48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421083055422411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洪湖市,
原告苏航与被告湖北春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苏航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航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苏航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