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870号
原告:梁山县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693148963G,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水泊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侦,执行董事。
被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661894128Y,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建设路与工业西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苏志亮,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8722641182,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东段。
负责人:牛江良,总经理。
原告梁山县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梁山县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梁山县路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道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苑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