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集团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开滦集团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肃北县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执74号

申请执行人:开滦集团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新华东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398843816H。

法定代表人:王学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成,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肃北县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内蒙古自治县马鬃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458567789。

法定代表人:牛宏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开滦集团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矿业公司)与被执行人肃北县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富矿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662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凯富矿业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开滦矿业公司工程款5102950元、劳务费2641060元、通勤费211400元、托管费2210000元、设备租赁费871870元、材料费149040元,合计11186320元;被执行人凯富矿业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开滦矿业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053160.88元;案件受理费84805元由被执行人凯富矿业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凯富矿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开滦矿业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凯富矿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凯富矿业公司现有不动产矿山建设巷道二条,但仍处于投资建设阶段,没有产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开滦矿业公司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凯富矿业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后再继续执行。根据本案实际,鉴于被执行人凯富矿业公司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故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9执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朱万仁

审判员 焦学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