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集团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开滦集团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华能天竣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0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开滦集团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银河路河北楼104楼2门201号,系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甘肃华能天竣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线世纪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西路150号计委家属楼211室,系公司副总经济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开滦集团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华能天竣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甘10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还款计划:本金共15713523.62元,利息从法院判决日,即:2018年5月7日到给付日计算,利率为固定利率4.35%;案件受理费108424元在首次付款时一并给付甲方,具体如下:(一)2018年12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342461.26元(其中劳务费1200000元,利息34037.26元,案件受理费108424元);(二)2019年3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922317.26元(其中劳务费1850000元,利息72317.26元);(三)2019年6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942380.89元(其中劳务费1850000元,利息92380.89元);(四)2019年9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962665元(其中劳务费1850000元,利息112665元);(五)2019年12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982949.11元(其中劳务费1850000元,利息132949.11元);(六)2020年3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2792.26元(其中劳务费1850000元,利息152792.26元);(七)2020年6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22855.89元(其中劳务费1850000元,利息172855.89元);(八)2020年9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43140元(其中劳务费1850000元,利息193140元);(九)2020年12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743898.56元(其中劳务费1563523.62元,利息180374.94元)。以上合计:16965460.23元。以上各期还款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二、乙方如不能按期付款超过15天的,甲方将恢复执行,并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执行费由乙方负担并交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协议签订后,当乙方全部履行关于向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各庄矿业分公司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5000000元,现金860664.22元后,甲方同意解除法院冻结乙方所有账户,并向法院提交解冻申请;五、开滦集团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建行唐山开滦支行,账户名称:开滦集团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3001629308050506563;六、本协议经双方签章,乙方完成向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各庄矿业分公司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5000000元,现金860664.22元后提交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七、本协议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庆阳中级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0执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文金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