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晶霖伟业分离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慧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5927号
原告:北京晶霖伟业分离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峰园2号楼1层107。
法定代表人:刘晶,总经理。
被告:北京**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超路1号东北80米昌平中船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甄梅娈,总经理。
原告北京晶霖伟业分离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晶霖伟业分离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晶霖伟业分离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晶霖伟业分离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文效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