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慧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申3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74室。
法定代表人:甄梅娈,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杭军。
再审申请人北京**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0114民初19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永胜
审判员  胡爱军
审判员  谢 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