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21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宏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光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台安镇胜利路北。
法定代表人:薄树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宏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19)辽0321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告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宏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338567.66元及利息(以2338567.66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90元,由原告辽宁宏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9182元,由被告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5508元。鉴定费135000元,由原告辽宁宏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承担67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21年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1年9月8日,本院通过集约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2021年9月8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同日,本院通过执行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
2021年9月23日,本院到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日,本院到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本院到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日,本院到辽宁××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0月9日,本院到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台安县××镇××街××号楼××号××街××号楼××室的价值2463341.66元部分。
2021年11月14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2021年12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并邮寄送达。
2021年12月17日,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刘洪洋
审判员 阚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