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龙羽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琼0108民初963号原告:海南龙羽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DC商业城一楼1211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亮,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慧贤,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南龙羽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龙羽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亮、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慧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南龙羽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577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7日,被告入职原告单位从事工程发电工作。被告的工资组成:基本工资1800元/月+通讯补贴100元/月+交通补贴200元/月+餐补300元/月+住房补贴200元/月+夜班补助300元/月+加班补贴300元/月+临时应急补助300元/月+全勤奖500元/月。依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其通讯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助、住房补贴、夜班补助、临时应急补助、全勤奖等不属于工资总额包括的项目。被告的工资准为1800元/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曾多次通知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拒不签订,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原告。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今,被告从未向原告提供过任何的正常劳动,何来劳动所得?因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被告自2016年4月27日起入职原告处从事工程发电工作,双方约定月薪为4600元。但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无法据此主张被告的工资标准,故参照原告给被告发放工资的情况:五月份4600元、六月份4300元、七月份4000元,此后未向被告发放工资,据此计算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4300元。自被告入职原告处,双方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且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原告未针对该部分裁决起诉,可见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的存续的事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在被告入职后,超过一个月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从2016年5月27日开始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因原告仅发放了2016年5月27至7月30日的工资,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此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9065元[(4300元÷21.75×2+4300×2)×2-8300-4600÷21.75×2];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23日二倍工资为32522元[(4300元×3个月+33***元)×2],以上共计41577元。因此,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7日,被告**入职原告海南龙羽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发电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的工资分为标准工资和现场补贴两部分,其中基本工资为1800元/月,现场补贴为:通讯补贴100元/月、交通补贴200元/月、餐补300元/月、住房补贴200元/月、夜班补助300元/月、加班补贴300元/月、临时应急补助300元/月、全勤奖500元/月。期间,原告向被告发放的5月份工资为4600元、6月份工资为4300元、7月份工资为4000元。2016年7月20日,**在工作中摔伤致右侧胫骨平台外侧骨折,在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0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加强右下肢康复锻炼,避免患肢负重;3、定期门诊复查。2016年11月23日,**因原告未发放其住院期间的工资,以海南龙羽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16年4月27日至今(2016年1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16年6月份的工资300元及7月份工资600元,共计90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4月27日至7月20日期间拖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3384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69元,共计4653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6年5月27日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暂计至2016年11月30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51887.5元。2017年1月16日,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琼劳人仲裁字2017第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自2015年4月27日至2016年1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1577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上所述。诉讼中,原告主张多次通知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拒不予以配合,同时与被告同一时期入职、从事同样工作的劳动者黄福伟、高海龙的月工资为远低于被告诉求的月工资。经本院限期原告提供黄福伟、高海龙的工资清单,核实黄福伟2016年4月的工资为3892元、5月的工资为4600元,高海龙5月份的工资为4600元。另查,2017年1月9日,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给**出具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疾病证明》显示:疾病诊断:右侧胫骨平台外侧骨折术后;建议:1、适当休息;2、避免剧烈活动;3、患者未恢复正常,不适应上班。2017年1月23日,被告**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海人社工伤认定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