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市三鑫科技有限公司诉普洱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824民初980号
原告:普洱市三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普洱市思茅区振兴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评,***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普洱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8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普洱市三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普洱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0.00元,减半收取1775.00元,由原告承担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XX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