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24民初940号
原告:景谷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409839425Y。
法定代表人:黄刚。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东侧民利村路口。
委托代理人邱凡,云南平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4095031896W。
法定代表人:谢应伟。
地址:景谷县气象路4号10栋。
原告景谷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洱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景谷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谷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0.00元,减半收取2020.00元,由原告景谷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晓燕
人民陪审员 马明华
人民陪审员 周贵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