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贵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21民初379号
原告: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紫兴街道鱼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580667855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友培,开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贵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硒城街道辰龙花园入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45728952G。
法定代表人:汪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贵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一直未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该费用应由原告预交,本院经明确告知原告预交诉讼费的期限,原告在预交期未预交也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故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开阳通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