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贵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1民初5173号之一
原告:贵州贵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辰龙花园入口处。
法定代表人:汪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系***女婿,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长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7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贵州贵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贵州贵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黔0111民初5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共计价值47500元的财产。2022年2月14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黔0111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贵州贵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贵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依法驳回,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共计价值475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吕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