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津市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81民特2号

申请人:***,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津市。

申请人:津市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三洲街社区刘公桥**。

法定代表人:汪传奇,津市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津市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法确认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津市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2021年1月27日经津市市汪家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津市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房屋损害补偿款贰万元整(¥20000元),并在司法确认裁定后3日内给付完毕;

二、***收到赔偿款后,该纠纷就此了结,***不能再为此事主张任何民事权利;

三、此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受法律约束力,望共同遵守。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津市市人民法院、津市市汪家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津市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经津市市汪家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周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艳

书记员郭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