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81民特2号
申请人:***,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津市。
申请人:津市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三洲街社区刘公桥**。
法定代表人:汪传奇,津市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津市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法确认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津市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2021年1月27日经津市市汪家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津市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房屋损害补偿款贰万元整(¥20000元),并在司法确认裁定后3日内给付完毕;
二、***收到赔偿款后,该纠纷就此了结,***不能再为此事主张任何民事权利;
三、此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受法律约束力,望共同遵守。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津市市人民法院、津市市汪家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津市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经津市市汪家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周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艳
书记员郭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