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津市市金鱼岭街道办事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民申1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津市市金鱼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津市市孟姜女大道。
负责人:佘威威,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津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向言军,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青年路34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津市。
一审被告:津市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三洲街社区刘公桥118号。
法定代表人:文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颖,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津市市金鱼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因与被申请人田小玲、向言军,以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常德人保公司),一审被告***、津市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津市市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7民终2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街道再审请求:撤销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7民终2298号民事判决,改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田小玲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为:1.原判认定本案责任主体时适用法律错误。原一、二审均认定本案事故发生地为村道,根据《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的相关规定,事发路段建设、养护责任主体应当是当地的村民委员会,而不是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2.原判认定路面损坏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仅对“路面损坏”作客观描述,并未列明道路管理者有过错或需承担责任。3.原判在确定各责任主体赔偿顺序及份额计算上严重错误。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公正判决。
被申请人向言军答辩称:1.二审认定申请人是事发路段建设养护责任主体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75条第1款,该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2.二审认定事发路面损坏与涉案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存在道路管理缺陷,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3.二审认定责任主体赔偿顺序及份额计算正确,事故侵权责任与道路管理缺陷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多因一果,应先分责而后确定赔偿顺序。因此,本案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一审被告津市市政公司陈述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发路段是村道,该认定符合客观事实,津市市政公司不是事发路段的建设和养护责任主体,依法不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街道是否为责任主体问题。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事发路段为村道均无异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第七十五条规定: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从该两条规定来看,乡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乡村公路负有管理和养护职责。虽然,《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本村村民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将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主体确定为村民委员会。但是,村民委员会的养护主体责任并不排斥其他负有管理职责主体的责任。该条例第五条也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规划及年度建设、养护计划,建立由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的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协调机构,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并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建设、养护工作”,根据该规定,***街道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对事发村道的养护工作亦负有指导、督促等管理职责,***街道并未举证证明其编制了村道养护计划、建立了乡村公路养护协调机构、尽到了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养护工作的管理职责。况且,原一、二审查明,事发路段虽为村道,但其建设已纳入村村通建设项目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资金亦为财政拨款而不是村民委员会自筹,根据“谁建设、谁管理”的一般原则,二审判定由乡级人民政府***街道承担管理养护责任也并无不当。关于事发路面损坏与涉案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问题。津市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二审判定***街道担责是基于道路维护管理缺陷。经查,津市市交警大队勘查现场时对事发路面拍摄的照片足以证明事发路面损坏严重,而***街道并未举证证明其对事发道路路面损坏尽到了维护管理和警示责任,二审据此判定其承担未尽到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的相应责任并无错误。关于责任主体赔偿顺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在计算道路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的赔偿金额时,应当就权利人的实际损害即扣减保险公司交强险已赔偿金额后的不足部分来进行计算,虽然二审法院在计算方法上存在错误,但二审确定的计算比率是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判赔结果141957.4元按正确的方法来计算,其比率亦约为17%,这一比率并未过高,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出发,对二审的这一判赔结果可予维持。综上所述,本院对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津市市金鱼岭街道办事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