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0591号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祈年大街18号院1号楼7层7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京京,北京专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昊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志成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昊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志彤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 珠
书 记 员 张洱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