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博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4执1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博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南北大街金口岸4-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8月15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博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贵州博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部分履行,且承诺于2018年12月底结清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终结(2018)黔04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钱辉
审判员**
审判员张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