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青岛平度市蓼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明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艾比特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卡特彼勒园区新南环路北侧,益王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维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艾比特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81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514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01月14日立案执行。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查询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制发了(2020)鲁0781财保138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艾比特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经核实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亦未向本院申请悬赏、审计等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0781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恩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