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执43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平度市。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平度市。
被执行人: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平度市蓼兰镇驻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泰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155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车延新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冷明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成林